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竞业限制、社保纠纷等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该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内容如下:竞业限制方面: 部分情形下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或部分无效: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若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社保方面: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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