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报量工作于2025年8月6日至8月25日开展,此次报量规则的优化是对临床真实需求的回应。以下是具体情况:报量主体: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需参加报量。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都要按照政策规定参加报量。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报量。报量规则: 增设按厂牌报量选项:以往的化学药品集采是按照整个品种名称进行报量,不区分厂牌。本次集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既可不区分厂牌,按品种名称进行报量,也可细分到具体厂牌,按厂牌报量;还可以部分品种按名称报量,部分品种按厂牌报量。可供选择的厂牌均是前期已完成信息填报的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可填报的厂牌数量不受限制。如果报量的厂牌没有中选,相应报量就会转为该省的主供企业负责供应,医疗机构同样要完成该主供企业的协议量。 合理确定报量数量:原则上各品种的总报量不得低于2023年和2024年两年平均采购量的80%。对于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的品种),要力争达到历史平均采购量的100%甚至更高。但对于限适应证的品种,可以根据适应证使用量情况如实填报,允许在历史平均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对于因科室调整或过往临时性用药等原因,预期使用量可能明显降低的品种,也允许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需求适当减少报量。协议量外采购:按照集采政策,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但“优先使用”不等于“只使用”,集采协议量一般为医疗机构报量的60%至80%,剩余用量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中选或非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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