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较现行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主要有以下变化:拓宽贷款适用范围:在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条件包括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如果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股权,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优化贷款条件: 调整贷款比例上限: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比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比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比不得低于40%。现行《指引》规定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延长至不超过10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为不超过7年。新增贷款集中度管理规定:参股型并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的30%。提高尽职调查要求:对参股型并购贷款专业团队负责人的要求提高,需具备五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控制型并购贷款专业团队负责人要求具备三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细化贷后管理措施:明确银行发现并购贷款发生异常,应当及时采取提前回收贷款、追加担保、调整贷款发放条件或者还款计划、冻结或者终止授信额度等措施。设置差异化资产规模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需满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资产门槛则进一步提高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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