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自愿放弃”的年休假能否折现,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员工基于真实意愿,在平等协商基础上放弃年休假,且用人单位已履行相关告知义务,那么员工一般不能再要求折现。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强制手段迫使员工放弃年休假等情形,员工有权要求折现,法院通常会支持员工的诉求。具体分析如下:法院支持折现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的系统设置或强制手段,迫使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这种放弃并非员工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会认定相关放弃声明无效。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员工刘某提交离职申请时,在系统里“其他”一栏中勾选“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但刘某表示该栏为必选项,不选不能办理离职,且内容是系统预设的唯一选项。法院认为,公司未安排刘某休年休假,此设置实际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限制了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故判决公司支付刘某年休假折算工资。法院不支持折现的情况:若用人单位已主动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因自身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例如,某公司向黎某书面发出休假征询通知,黎某在休假征询单上勾选“否”,表示自愿放弃本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并签字确认,之后黎某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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